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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/09/17
日前,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,大信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,以下简称“大信所”)应对2015年至2017年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,被没收业务收入201.89万元,并处以403.77万元罚款。同时,证监会对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吴某锋、高某涛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。
证监会指出,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。大信所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,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,业务收入共计201.89万元,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某锋、高某涛。大信所对金正大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不完整,未发现金正大内控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缺陷,对内控测试的评价结论未获取充分、适当的审计证据。
同时,大信所在2015年至2017年的金正大年报审计中,对部分审计证据的异常情况,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予以充分关注。
大信所对于对公司往来款、主营业务收入询证函收函中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。对回函快递单上不同单位的月结账号及快递员代码一致、回函快递单上月结账号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执业怀疑并予以关注,也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去消除疑虑。
最终,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,决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责令改正,没收业务收入201.89万元,并处以403.77万元罚款;对吴某锋、高某涛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。